不可以,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合法性基础与股东按期缴纳出资行为密切相关。
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将影响债务的清偿和质权的实现。
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因此,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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