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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