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委员会回避的情形: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9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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