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章程效力对分公司而言,与总章程对公司而言一致。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具体而言:
(1)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2)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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