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就是说某个行为的效力,得等着去追认,在还没得到追认之前,它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就像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做的那些超出他们年龄、智力范围的行为,那必须得法定代理人追认了才会有效。
可撤销,意思是这个行为本身有毛病,当事人可以申请把它撤销掉。
比如说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还有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之类的。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效力待定主要是跟行为能力有关的问题,得靠追认来决定它的效力;可撤销主要是意思表示有问题,撤销权人可以主动去撤销它。
效力待定在没被追认之前是无效的,一旦被追认了就有效;可撤销,在没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了,那就从一开始就无效。
总之,这两者在行为效力的产生、变化以及终止等方面,差别还是很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