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说的就是行为的效力还不确定,得等有权的人来追认,要是追认了那这个行为就生效,要是拒绝追认,这个行为就无效。
就像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做的那些超出自己年龄、智力范围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了才有效。
可撤销,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让这个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效力待定,是行为本身的效力还等着确定,得靠别人来追认;可撤销,是行为已经生效,只是因为一些法定的事由可以被撤销,然后就失去效力。
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在追认之前,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而在可撤销中,撤销权是有除斥期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就不能撤销。
总之,这两者在行为的效力状态以及相关的权利方面是有很明显的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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