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证书;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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