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
5.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和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家庭情况报告。
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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