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表(盖全两个章);
2、所在分娩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出院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须经办人及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
4、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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