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
房屋承租人在
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
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
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权利及
申请复议期限、
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