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发生
工伤或者患
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
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
劳动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劳动合同书》
复印件,或确立
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
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
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
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
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
上下班受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
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
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
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
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
亲属关系证明(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
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7.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