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
诉讼时效:我国《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两类
诉讼时效期间,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和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况适用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通常情况下,
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而建立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医患之间只存在合同
法律关系;然而,当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
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给患者造成不合理
医疗损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权益。可见,在不当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
违约责任与
侵权责任的竞合。按照我国《
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请求权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在
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应该允许患者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即提起违约之诉或者
侵权之诉。因此,只有当患者选择侵权作为诉因即仅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才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如果当患者选择违约作为诉因,即以医疗机构违约造成患者人身和精神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可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否则,如果不分情况只要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就简单地一律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仅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患者和
家属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