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能不能主张利息,是存在多种可能性的,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
根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
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款人可以不向
出借人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既
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
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
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
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条文的意思来分析,《合同法》第211条首先规定,
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这个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本身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借款人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同时又不按时归还借款,不收取一定的利息明显对出借人亦不公平。
因此《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从逾期之日止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利息。也就是说,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借款期内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但是超出借款期限不按时偿还的,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利息。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不一定不用支付利息,在实务中,也存在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形,借款人会按期有规律地给出借人转账,并且金额与借款结算的利息相同或接近,一般视为是支付的利息,这时即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仍会按该转账的标准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