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3、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
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