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权问题,首先需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在
买卖合同中有对
管辖地进行明确约定的,则以约定的地点为管辖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所有
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来管辖。
这里比较复杂的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举例来说,如果卖方向买方
追款的,则由卖方所在地管辖,因为卖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如果是
产品质量问题,也是由卖方所在地管辖,因为卖方是有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如果双方约定一个地点,一手货款一手货物的,则这个地点是履行地。
以上是传统的货物买卖,如果以信息网络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买的货物也是通过网络交付的,则是
买受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其他方式交付的,则收获地位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财产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
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