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点
(一)保险类型较丰富,人寿保险是“热点”。在30件保险案件中,有人寿保险、财产保险、
保证保险等多种类型,其中80%以上为人寿保险案件。
(二)
纠纷起因多样化,调解和解难度大。纠纷有因投保人、受益人索赔遭拒,或投保人续保不成,或投保人
拖欠保险费等多种原因引起。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
赔偿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调解或者
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这类案件以调解、
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相对较低。
(三)事实核查
证据少,
过错责任认定难。商业
保险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如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承
担保险责任的前提,纠纷发生后,双方对此极易起争执,投保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偶尔能够提供
证人证言,也多因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又如财产保险案件中,在
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帐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
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的难点。
(四)保险公司拒赔多,投保一方
胜诉少。30件案件中,因保险人拒赔引起的
诉讼有16件,占59.3%。保险公司常常以
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效、已失效或者保险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向投保方作出赔偿。由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的保险条款缺少专门研究,又缺乏证据保护意识,故在保险纠纷发生后往往比较被动,常因对有关条款理解错误或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而
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