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裁决或判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应持
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或判决文书、原
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
过户手续。
2、但如原持
证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权证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权利人为个人时,持身份证明到市
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
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或判定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各一份。权利人为单位时,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
裁定书或
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