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做
伤残鉴定的程序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
伤残评定申请书;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
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
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
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7、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
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