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
婚前买房的相关规定:
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婚前由双方父母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关于婚前买房归属的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房屋为
购房人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
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婚前
按揭购买
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
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
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
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
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时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
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
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