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3)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5)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
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
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7)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