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裁决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
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
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
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
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在
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
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
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
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
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
房屋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
起诉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