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向法院
起诉,应
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
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
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
裁定书。
3.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
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
传票。
4.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5.法院在依法
传唤双方
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
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6.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
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交
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7.当事人不服
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
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
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