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判处和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判决。原审法院接到
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2.
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