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
合同权利不能让与。如基于
债权人与
债务人间的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雇佣、委托等关系,雇佣人对于受雇人之债权对于受任人之债权,通常情况下均不能让与。又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
扶养请求权,夫对于妻固有财产之使用收益权等,也不能让与。
2、债权让与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的,不能让与。如在
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投保人的改变会实质性地增加保险人的风险,故也不能让与。
3、债权不能让与。例如
竞业禁止的约定。由于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设定的利益,如果允许让与,无异于为债务人新设义务,故原则上不能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