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
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致一
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1)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
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
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
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
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
刑法,现就为索取
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