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
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
逮捕,应当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