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
卖房子女不需要签字。
2.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
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
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身份证明;
(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
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