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
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
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