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
盗窃犯罪中,各
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
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
危害后果负责。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
处罚;
(2)对
共同犯罪中的其他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
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哪些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
偷窃财物的、或者被
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
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
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
家属或
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
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
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不作为犯罪论处: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
主动投案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