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