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一方修车期间产生的
交通费保险公司应当
赔偿,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