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书面
证据上讲,
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题
根据人
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
起诉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证据材料为
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
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
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为证据,并且要
保证该
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
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
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
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
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应注意,所诉的
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
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
证明力,也应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