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担保合同中约定
担保范围的,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应当在担保范围内向
债务人追偿,所以不能超出担保范围申报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