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后,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
公开审理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
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