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下面我们介绍几种
主要证据的收集
第一,
书证的收集。书证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
医疗费票据、处方、收入证明等。这些证据有些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陆续形成的,比如医疗费票据,而有些则是需要
受害人专门到有关机关去开具的,比如完税证明等。不管是怎么收集到的证据,我们都要妥善保管书证的原件。
第二,
物证的收集。物证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保留原物,如果保留原物有困难,比如受损的水果等,应当拍照保存。
第三,
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大部分时候都是用于
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
责任认定有异议而找到的事发时的
见证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可以减少责任。这时候
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最好能够出庭作证。
第四,鉴定结论的收集。鉴定结论并不仅仅包括
伤残鉴定,还包括对损害物品的评估等,这些鉴定结论既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也可以在
诉讼过程中作出。
第五,视听资料的收集。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事发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在场人拍摄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