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充分的理由才可以,否则户籍部门是不会给你改的,
改名字最好的理由就是“重名”,下面是具体步骤:
1:写更名申请;
2:证明;
3:到
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填写表格,工作人员盖章,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5:公证;
6: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
身份证;
7:需要的资料:户口簿,2张一寸照片,新户口簿工本费。
特别提醒: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
社保、
医保以及
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
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
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
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
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
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