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主
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
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3、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
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