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而是由原告就
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的责任。
2、《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
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
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
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