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债务
担保中,只有
保证具体的保证期限,保
证人和
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从
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
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
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