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期间不上班的也有
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
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对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
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