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
担保函是提供担保的方式,所以出具担保函和提供担保没有本质的区别,两可能只是存在
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依据具体情况而存在的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
主合同的关系】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