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规定,有两个以上
担保人为债务
担保的,要依据担保类型确定责任。如果是
抵押担保的,以
抵押物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按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共同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