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致
人损害的
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