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
一式两份,双方
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
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
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
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
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
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