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
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
欺诈、
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
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
行为能力,无
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
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
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
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