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
拘传不是
行政处罚,而是
刑事诉讼中的
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