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比准逮捕的决定。
3、人民
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5、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一般10~14天左右
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