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关于工人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2、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三、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
(1)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付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
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
(2)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
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
(3)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4、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