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外地
买房不需要一定要把户口迁过去,户口迁不迁的选择是自愿的,一般户口建议在常住地,以后用到的话方便,以免奔波。
一、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
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二、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
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三、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
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
结婚(
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
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
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
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
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
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
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
收养小孩落户,持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
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
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
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