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否构成
事实婚姻不以
同居时间为认定标准。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就不是事实婚姻。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用
离婚。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